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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草案)
2019-10-13 12:54  

沈阳建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全面履行其职能,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建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沈阳建筑大学教代会与沈阳建筑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会届同期,校工会委员会为两会常设工作机构,在两会闭会期间履行两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沈阳建筑大学教代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职责。

4.尊重和支持校长、校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校长、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5.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主要行使四项职权,即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校长工作报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进行讨论审议。

以上事项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建售房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等。

以上事项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它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职能部门直接付诸实施。

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学校应通过各种形式让职工参与和知道。

(四)评议监督权

1.评议权

教代会评议干部的对象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校教代会评议校级领导干部,院系二级教代会或职工大会评议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监督权

教代会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可实施监督,有权进行检查,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召开咨询会议,针对有关问题请有关领导回答。对教代会立案的提案,有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部门工会组织会员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女职工、青年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是享有公民权的我校工会会员职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并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代表等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时,须经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后方可延期。遇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也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选举出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作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基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落实教代会的各项任务,教代会下设提案诉求部、教学科研部、生活福利部、文体活动部、校务公开部等工作部,负责教代会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和处理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及列席、特邀代表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研究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教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和领导教代会、职工大会组织。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建议、申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教育代表和群众不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意识。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和较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二级教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其职责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教代会活动经费由学校行政每年做预算拔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活动和开展工作所占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其工作实绩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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